河北省退役军人总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 分类:医疗专栏
- 发布时间:2021-09-17 11:21
河北省退役军人总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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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7
一、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之内,持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和复印件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核查资料后,确认新生儿在本机构出生,信息真实有效,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超过1年及以上的需提供具有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
三、请各位家长将新生儿有关信息核对清楚后,用黑色碳素笔填写首次签发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四、首次签发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五、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资料:
1.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若为单亲,需提单亲声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七、《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涂改、私自拆切副页、压膜塑封。
办理地点:住院部三楼产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室。
电话:0319—2292095 0319—229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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